11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3) |
DEEP & FAR |
|
最近的聯邦巡迴法院案例:所有都關於請求項解釋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第二個聯邦巡迴法院案例(TomTom, Inc. v. Michael Adolph)在2015年6月19日判決,是Michael Adolph博士(美國專利號
6,356,836 (以下稱「836專利」)的所有者)從地方法院判決提起的訴願,該地方法院判決'836專利因顯而易見且可被預期而無效並且TomTom沒有侵權。 唯一的獨立請求項敘述了「一種用於產生及更新在至少一行動單元的一目的地追蹤系統中使用的資料的方法」。該發明用於向行動單元(例如,汽車)提供目前的且持續更新的準確道路網路、路線及交通資訊。 為了使TomTom避免侵權,必須表明術語「單點(individual
point)」與「路線節點(route node)」是不同的。在這樣做時,TomTom引用該專利的圖4來論證「點1-16是節點,因為它們是起點、終點、道路交叉口或車輛改變方向的地方」,而「沿著路線是每一個‘x’是點...,但這些點不是節點,因為它們不是路段的特徵」。
聯邦巡迴法院支持Adolph博士關於「單獨的點」與「路線節點」相同的論點,因為:(1)「此解釋與將節點與各種地理位置(包括起點及目的地、以及交叉點)關聯的說明書一致」;(2)「說明書中使用術語『點』以及『節點』來指稱相同的資料-『單獨的點Pi』和『路線節點Pi』」;以及(3)「當『節點』出現在該專利及其請求項中,數學表式『Pi』出現在該專利中,經常出現包括(或包含)『地理座標xi, yi』的用語。結論:請求項解釋有利於專利權人Adolph博士。 |
||
|
~The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