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3)

DEEP & FAR

 

 

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11)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 香味註冊為商標之資格

b. 後天識別性

      就非顯著性商標不授予商標保護之原因乃讓此等標誌能不受任何阻礙地使用,俾增強市場競爭。然而,不具先天識別性/固有顯著性之商標經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後得獲得保護。

      關於氣味標誌,歐洲迄今還未有後天識別性之主張。然而,我們可以從美國之例子中得出一些結論,並看看它們如何切入歐洲商標背景。在美國氣味標誌獲得後天識別性之標準源自In re Clarke 案例。Clarke是香味紗線市場上唯一製造商,並因此,其氣味標誌藉由使用而在其產品中獲得了獨特識別性;因事先接觸過該氣味之消費者,得使用該氣味進行來源識別並精準地表彰產品來源,人們發現「雞蛋花」之氣味可以作為原產地指標。從這個角度來看,氣味與產品之心理連結賦予了氣味一所謂之第二層意義。在歐洲Clarke測試標準之適用意指市面上香味產品之個性化如此強烈,以致於消費者將該氣味視為某種企業原產地之象徵,則獲得後天識別性可以被肯定。

      為了建立後天識別性,申請人必須證明「相關群體人中很大一部分因該商標而將商品識別為源自特定企業」。在嗅覺標誌背景下,使用廣告作為後天識別性證據是有爭議的。例如,在美國,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努力促銷是為了導致氣味之起源;僅僅對嗅覺標誌之口頭描述不足以作為證據,因為它們可能無法向消費者傳達特定之氣味;然而,在廣告中使用香味條被認為足以構成證據。(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