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2)

DEEP & FAR

 

 

◎競選活動過程的合理使用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2. 合理使用理論

在Bill Graham Archives對Dorling Kindersley Ltd.案中,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在此樂團之傳記中的Grateful Dead海報之縮小尺寸重製(以及因此有點被改變)之重製“滿足[此出版商]在[該書]中之增加該傳記資訊的轉化性目的,一個與該影像被創作之原創的藝術及促銷的目的區別且不同的目的”。不同於Swatch案,然而,在Bill Graham Archives案中涉及將有版權著作重製合併入一個學術新著作,其係例示性的合理使用之一。

B.商業使用

在決定系爭使用是否為商業的,法院檢視是否該原創“係出於善意以益於公眾而被複製或主要為該侵權者的商業利益而被複製”。此問題聚焦在“是否該使用者在未支付慣例的價格下因利用有版權的素材而可能獲益”。

一個使用被用來獲利之事實並非必然地有非常合理使用的重要性。如最高法院在Campbell案中指明,如果該使用的商業特徵可推定地衡量違反公平使用,該推定“將抑制幾乎所有的例示性使用”(依據第107條所列的“使用”),其全部通常是為獲利而做的。在Swatch案中,第二巡迴法院認定:雖然Bloomberg是一間營利公司係毫無疑問的,“幾乎所有報紙、書籍及雜誌由追求獲利的營利公司所出版”,如此Bloomberg使用之商用本質係有資格取得“相對地少權重”。(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