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2)

DEEP & FAR

 

 

第2020-1481號專利判決

第2021-2102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委員會禁反言的裁決。在此過程中,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315(e)(1)的簡單語言清楚表明,當IPR程序產生最終書面決定時,就會觸發禁反言。”法院解釋說,“我們不能僅僅因為申請是在同一天提交且在幾天之內立案審查的,就忽視此法定語言。”聯邦巡迴法院還認為,​​此結果進一步促進以下立法目的:防止申請人在其他IPR失敗後獲得“該蘋果的另一口”,從而使請求項無效。

(完)

Alarm.com Inc. v. Hirshfeld,第 2021-2102 號(聯邦巡迴法院(E.D. Va.),2022 年2月24日)。塔蘭託的意見,陳和坎寧安的協同。

2015 年,Alarm.com提交IPR申請,對Vivint 擁有的三項專利的請求項提出質疑。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發佈最終書面決定,駁回了這些質疑,聯邦巡迴法院於2018年底於上訴中維持原判。隨後,Alarm.com 在2020年提出對IPR中涉及的相同請求項進行單方面複審的三項請求。

在未確定這些請求是否提出實質新專利性問題的情況下,專利商標局局長根據IPR制度的禁反言條款(35 U.S.C. § 315(e)(1))撤銷單方面複審程序。局長的結論是,一旦IPR產生最終書面決定,Alarm.com已被禁止進行這些請求。 Alarm.com提出上訴。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