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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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於智慧財產願景:新企業與準備新產品 by NYSBA |
蔡明錕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電子工程系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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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商標
A. 簡介
在創立新公司或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時,塑造品牌極為重要,不僅對於行銷目的,對於品牌保護亦是如此。精明的品牌擁有者可以利用商標法來避免競爭者以可能使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類似品牌。與需要提交申請的專利法不同,商標權是藉由在跨州貿易中使用文字、術語、名稱、符號、圖樣或任意組合作為來源識別符而產生的。一旦開始使用,通常是在首次銷售或運送帶有商標的商品時,或提供使用商標的服務時,品牌擁有者便具有所謂的普通法商標權,並且可以在需要時在法庭上強制執行上述權利。然而,向PTO提交申請商標的聯邦註冊具有有益的優勢,比如對於所申請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具有全國的擁有權與專屬使用權的法律推定。此外,諸如Google及Twitter這樣的中介機構可能需要註冊方能對於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採取行動。
B. 避免競爭者盜用品牌
《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第43(a)條使得在美國註冊與未註冊商標的擁有者避免競爭者使用(i)就競爭者與商標擁有者的「隸屬、聯繫或關聯」而言,或(ii)就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與商標擁有者的「來源、贊助或認可」而言之任何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文字、術語、名稱、符號、圖樣或其任意組合。這意味著當公司推出品牌,而競爭者複製或模仿該品牌以利用與其相關聯的商譽時,如果品牌擁有者擁有強大的商標權,便可阻止競爭者使用其競爭品牌。然而,為了佔有優勢,品牌擁有者需要證明其品牌足夠強大以確保商標保護,並且證明他首先使用其品牌,且消費者可能會受到混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