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2) |
DEEP & FAR |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
|
|
||
|
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共77條(增訂36條、修正41條),規範密度較現行法僅41條大幅增加,這是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更為完備,使護國群山安穩發展,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1 本次修法的九大重點,本期將分別針對各各修法重點進行摘要報導,並提出建議的應因措施。 七、 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 1.
修正重點: 修正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對象,及增訂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2 根據修正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參加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查證人、特約通譯、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其中,管理人、參加人、專家證人、查證人、特約通譯、專家等為本次修正新增之訴訟程序參與對象,藉以兼顧審理便捷與程序同一性。3此外,「根據第一項規定之專家,係指在技術、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提供輔助,而參與訴訟程序之專業人員。」4 根據修正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條係「配合電子 E 化之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判決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之時間、費用及環境保護,並簡化判決書正本之送達作業。」5 2. 因應措施: 筆者認為,法院對於過大對於遠距審理的適用範圍,顯示對於遠距審理的接受度有所提高。由於舉證的充分性攸關訴訟之成敗與否,因此未來訴訟當事人應該善用此制度盡可能取得自身在訴訟上的優勢地位。 至於法院判決或裁定之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似應留意實務上如何處理送達日的問題,避免造成期限認定上的爭議。 註1:智慧財產局,「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完成14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9大修正重點一次看,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更周延」,民國112年1月12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795719-527c0-1.html 註2:同前註。 註3:同前註;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註4:同前註。 註5:同前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