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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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聯邦巡迴法院案例:所有都關於請求項解釋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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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請求項1、19以及22描述了「發送器/計算機」以及「接收器/計算機」,代表性請求項1將「發送器/計算機」描述為「進一步包括用於創建有關數據的數位摘要的裝置」以及將「接收器/電腦」描述為「進一步包括一網路快取記憶體」。 在引用美國最高法院的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v. Sandoz, Inc.案中,聯邦巡迴法院聲明,由於微軟案中的內部證據(專利請求項、說明書以及申請歷程)是明確的,因此委員會的請求項解釋及被重新審查。 基於內部證據,聯邦巡迴法院判定委員會錯誤地得出術語「發送器/計算機」以及「接收器/計算機」足夠廣泛以包括中間閘道以及快取計算機,因為:(1)「說明書一致地指發送器/計算機、接收器/計算機、閘道以及快取電腦作為整個系統的單獨且獨立的元件」;(1)「'717專利的圖形分別標示並編號了系統的每個組件」;(3)「'717專利沒有任何地方表明閘道以及快取計算機與發送器/計算機以及接收者/計算機相同、或者可被包括在發送器/計算機以及接收器/計算機內」。結論:請求項解釋有利於專利權人Proxyconn,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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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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