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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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10)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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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香味註冊為商標之資格
(1)
通用嗅覺標記
正如Hawes正確指出的那樣,儘管氣味可以作標識符之功能,但它們在商標背景下可能缺乏顯著特徵。當氣味包含在其所適用之商品及服務之通用名稱中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註一)。與傳統商標一樣,通用標識符與整個產品類別相關,因此無法區分該類別中之特定產品。此外,如果某種氣味在使用過程中成為通用,它可能會失去其固有獨特顯著性。例如,洗滌劑中添加檸檬香味已變得如此流行及普遍使用,以至於現在必須將其視為這些產品之通用香味。「氣味代碼」之開發增強了產品氣味受歡迎程度- 我們之嗅覺文明充滿了這些 -在這種情況下,某些氣味會向極大多數消費者攜帶及傳遞共同訊息。一旦香味產品存在氣味代碼,該香味就缺乏獨特顯著性,而成為產品類別之通用特徵。
(2)
描述性嗅覺標記
與通用商標一樣,描述性商標基於它們構成使競爭對手能夠銷售其產品及服務之有用消息,而不能受益於商標保護。描述性標誌不符合須確定製造來源一致之顯著性門檻;因此,它們被排除在商標註冊之外。CTMR 第 7(1)(c) 條明確規定了商標法此項原則,其為拒絕註冊奠定了絕對理由。根據該條規定,「僅由可能指定預期用途(或)價值之標誌組成」或標記商品或服務之其他相關特徵之商標,不得註冊。(待續)
註一:第 207/2009 號條例之第 7(1)(b) 條; 指令 2008/95 第 3(1)(b) 條。這些條款涉及沒有顯著特徵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