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1)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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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一般管轄法院內的商標侵權和公平競爭 作者:Theodore H. Davis, J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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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確立責任
2.混淆誤認
b.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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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作為法律問題
儘管地方法院根據法律認定侵權的意見並不像核准被告簡易判決聲請的意見那麼常見,但在過去的一年裡,這些意見至少出現過一些。有些是簡單的決定,其中包括 843-TURF 商標的聯邦註冊人和使用 720-TURF 商標提供直接競爭服務的競爭對手之間的爭鬥;一旦確定了原告商標的有效性,除了實際混淆和意圖之外的所有相關因素都對原告有利。同樣,另一個法院援引了實際混淆記錄的證據,判定在聯邦註冊的用於音樂團體的CHIC商標,因前成員使用 提供相同服務的LADIES OF CHIC 和 FIRST LADIES OF CHIC商標而受到侵犯。還有一家法院在一項訴訟中作出了侵權簡易判決,其中被告在兒童電視角色的直接競爭服裝上使用了與原告相同的商標。
對地方法院簡易責任判決提出的上訴相對較少,但該法院確認確實有一次上訴至第一巡迴法院。雙方是彩色玻璃行業使用的特種膠帶和箔片市場的直接競爭對手,這導致被告將原告的商標納入其網站上的標籤和隱藏文本中。在最近判例法中出現的一項較為薄弱的論點中,被告辯稱,即使他們打算將原告的潛在在線客戶轉移到他們自己的網站,也沒有證據記錄表明他們已經成功地達到了實際混淆之目的。法院得出的結論是,所有其他相關考慮因素都對原告有利,法院認為「被告在下面和上訴中提出的各種抗議,即沒有直接證據表明消費者確實感到困惑,即使被接受為真實的,最終也與要點無關」。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