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1)

DEEP & FAR

 

 

◎競選活動過程的合理使用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2. 合理使用理論

例如:在Harper & Row, Pubs., Inc.對Nation Enters.案中,最高法院駁回所主張有關福特總統即將出版回憶錄的公眾利益、及公眾重要性、新聞報導的理由正當化從The Nation雜誌原稿之未授權之逐字複製。法院闡明:合理使用並未授權法院“當其判斷該涉案著作包含可能的公眾重要性之素材時忽視著作權”。

然而,在某些案例,第一因素已被認為有利於涉及既非該原創之改變亦非新功能之增加的使用,例如:在Swatch Grp. Mgmt. Servs. Ltd.對Bloomberg L.P.案中,第二巡迴法院認為:Bloomberg對該原告對用戶的財報電話會議之一份未被改變的錄音之散播是合理使用。Bloomberg“取得一份聲音檔及該電話會議的譯文而且使它們都在網路上可被其線上已知為Bloomberg Professional的財務調查服務的用戶取得,沒有修改或編輯評論”。法院認為“為了使那資訊讓美國投資者及股票分析師取得,一種財務調查服務取得及散播關於一間外國公司之重要財務資訊,其目的支持一個合理使用的認定”。該法院指明:一個二次的著作“在沒有改變或實際添加下,對該原創的著作對功能或目的可具轉化性”,且其認定:由於Bloomberg較Swatch容忍已用一種不同的訊息及(報導的)目的散播該資料,Bloomberg的使用有“至少是一種可爭執地具轉化性特徵”。(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