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1)

DEEP & FAR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修正重點及應因(六)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共77條(增訂36條、修正41條),規範密度較現行法僅41條大幅增加,這是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更為完備,使護國群山安穩發展,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1

本次修法的九大重點,本期將分別針對各各修法重點進行摘要報導,並提出建議的應因措施。

六、                促進審理效能—技審官報告書將更公開透明

1.          修正重點:

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應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降低被害人舉證之證明度,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義務。2

根據修正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2~4項規定:「…(2)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但案件繁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3)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4) 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3

2.          因應措施:

筆者認為,過去技術審查官並無須公開其意見內容,而當事人又經常對技術審查官能力有所質疑。雖然號稱法官獨立審判不受技術審查官意見之拘束,但是法官與技術審查官畢竟近距離交流,難免心證受到影響。因此,本此修正內容允許法院將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公開,確實是一大進度。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似乎未見法院容許當事人主動聲請公開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而係全憑法官主觀決定,不免讓人有法條規定流於紙面之憾。未來實務上操作如何,且讓吾人拭目以待。

 

註1:智慧財產局,「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完成14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9大修正重點一次看,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更周延」,民國112年1月12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795719-527c0-1.html

註2:同前註。

註3:同前註;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