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1)

DEEP & FAR

 

 

 

Purdue Pharma L.P., et al. v. 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 et al.案摘要;

No. 2022-1482 (Fed. Cir. (PTAB) Nov. 21, 2023);

由Dyk作成,由Hughes以及Stoll偕同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Purdue擁有針對藉由在劑型中包含厭惡劑而防止濫用鴉片止痛劑之專利。Purdue控告Collegium侵權。Collegium之後向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提出PGR,而委員會將該PGR立案。依據35 U.S.C. § 326(a)(11)以及37 C.F.R. § 42.200(c),委員會有一年的時間作出最終書面裁決,且依規定在充足理由情況下接受六個月的延展。

在PGR的期間,Purdue提出破產宣告以及自動中止之實行的通知書。委員會找到充足理由來許可六個月的延展,因此破產法院能夠評估自動中止是否能適用於PGR 程序。

在所延展期限過了之後,Purdue聲請終止PGR,並爭辯委員會不再有作出最終書面裁決的權力。委員會否決該聲請並作出裁決,該裁決認定受質疑請求項因缺少書面描述的支持而不具有進步性。Purdue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原判。法院認定“委員會之未能符合法定期限並未剝奪其之後作出最終書面裁決的權力”。如同聯邦巡迴法院所闡釋,最高法院“已經確立‘若法令並未指定未符合法定時程條文的效果,則聯邦法院將不會在一般程序中施加它們自己的脅迫性制裁’。”

聯邦巡迴法院判定“爭議的法令目前並未規定未符合期限之效果”。同樣地,立法歷程“並未支持否決在一年的期間過去後作為之權力。”。因此,甚至在延展的期限已經過去之後,委員會仍保有作出最終書面裁決的權力。

聯邦巡迴法院提到,在這些情事之中:“適當的救濟是執行令,”其“在期限到期的時候立即可用”而“無需證明裁決之作出的不合理延遲—僅需證明期限已經過去”。

論斷委員會保有作為的權力之後,聯邦巡迴法院回頭看實質問題並維持委員會的判定:請求項因缺乏書面描述的支持而不具有可專利性。所揭露內容並未“向本領域具有一般技術者合理傳達發明人已經擁有所主張藥物配方。”其提供不充分的“‘閃耀標記’來引導讀者通過所揭露可能性的叢林而朝向所主張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