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1)

DEEP & FAR

 

 

 
最近的聯邦巡迴法院案例:所有都關於請求項解釋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我們向您介紹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聯邦巡迴法院」)判決的以下最近的案例,以證明在專利申請案的準備及審查過程中盡最大努力,請求項解釋(或詮釋)就會有利於專利權人。

首先,在2015年6月16日判決的微軟公司v. Proxyconn, Inc.案中,聯邦巡迴法院處理了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判及訴願委員會對Proxyconn擁有的美國專利No. 6,757,717(「717專利」)進行的多方複審提出的訴願。

委員會將術語「發送器/計算機」解釋為表示發送資料的計算機以及將「接收器/機器」解釋為表示接收資料的計算機,並且這兩個術語廣泛地表示還包括中間裝置。Proxyconn不認同並向聯邦巡迴法院提起訴願。以下示出的是圖4所示的基本實施方式以及圖11所示的另一實施方式。

「717」專利涉及一種用於利用「數位摘要」提高封包交換網路中的資料存取速度的系統,「數位摘要」充當用於資料或其對應文件內容的短數位「指紋」,數位指紋被傳遞以減少整個網路中資料的冗餘傳輸。在上面的圖4中,利用數位摘要在發送器/計算機(42)與接收器/計算機(46)之間發生直接通信。在上面的圖11中,代替發送器/計算機(42)與接收器/計算機(46)之間的直接通信,數位摘要在閘道(60)以及快取計算機(62)中進一步被處理。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