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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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聯邦巡迴法院案例:所有都關於請求項解釋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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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向您介紹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聯邦巡迴法院」)判決的以下最近的案例,以證明在專利申請案的準備及審查過程中盡最大努力,請求項解釋(或詮釋)就會有利於專利權人。 首先,在2015年6月16日判決的微軟公司v.
Proxyconn, Inc.案中,聯邦巡迴法院處理了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判及訴願委員會對Proxyconn擁有的美國專利No. 6,757,717(「717專利」)進行的多方複審提出的訴願。 委員會將術語「發送器/計算機」解釋為表示發送資料的計算機以及將「接收器/機器」解釋為表示接收資料的計算機,並且這兩個術語廣泛地表示還包括中間裝置。Proxyconn不認同並向聯邦巡迴法院提起訴願。以下示出的是圖4所示的基本實施方式以及圖11所示的另一實施方式。
「717」專利涉及一種用於利用「數位摘要」提高封包交換網路中的資料存取速度的系統,「數位摘要」充當用於資料或其對應文件內容的短數位「指紋」,數位指紋被傳遞以減少整個網路中資料的冗餘傳輸。在上面的圖4中,利用數位摘要在發送器/計算機(42)與接收器/計算機(46)之間發生直接通信。在上面的圖11中,代替發送器/計算機(42)與接收器/計算機(46)之間的直接通信,數位摘要在閘道(60)以及快取計算機(62)中進一步被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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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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