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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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9)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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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香味註冊為商標之資格
B. 氣味作為區分因素
1. 氣味標記及顯著性
產品之顯著性特徵,使消費者即使不記得該產品名稱,亦能夠找到它們。這些特徵可以是包裝、包裝上之顏色,甚至是產品之氣味。即使消費者無法用語言描述氣味之本質,氣味也可以藉由刺激消費者之嗅覺記憶來幫助他們識別產品。為了通過顯著性測試並得資商標保護,氣味標記應該能夠喚起這種心理聯繫。與傳統商標一樣,氣味標記可能在提出申請時具有顯著性(先天識別性),也可能藉由使用取得顯著性(後天識別性)。
a.
先天識別性
依 CTMR 第 4 條及第 7(1)(b) 條,倘商標“缺乏任何顯著質性”,則不得註冊。對於氣味商標,顯著性之評估取決於該商標與相關產品之具體組合;某種氣味可能對於某種產品具顯著性,但對於另一種產品則沒有。因此,審查應考慮到每個案件之特殊情況。
基於 OHIM 和 ECJ 之判例,通常僅在無香味產品上添加香味或香味特別獨特足以吸引消費者認知時,始有認為相關氣味標記滿足與固有識別性要件之可能。這就是在消費者心中建立心理連結之方式。例如,用於網球之「新鮮割草氣味」被判定是顯著的,因此被接受為 CTM。由於申請人是唯一生產香味網球之製造商,消費者一眼就能認出其產品 (註一)。基於同樣的理由,依《商標法》之規定,用於飛鏢飛行之「苦啤酒的強烈氣味」及用於輪胎之「讓人想起玫瑰花香/氣味」,在英國均獲准註冊。(待續)
註一:Senta Aromatic Marketing旗下公司之申請;亦參Jeremy Phillips商標法:實務解析。Phillips考量一些在體育用品商店出售香味網球之假設場景,並得出結論:“很難利用我們目前的理解來確定法律如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