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0)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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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一般管轄法院內的商標侵權和公平競爭 作者:Theodore H. Davis, J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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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確立責任
2.混淆誤認
b.判定
(1) 混淆可能性:初步救濟
支持初步禁令救濟的其他考慮因素包括原告商標的強度、雙方商品的競爭接近性以及被告的惡意。
同樣,明顯缺乏實際混淆誤認的證據並不妨礙在原告和被告均認為他們有權在非常相似的衝擊器上使用用於測量製藥業使用的氣溶膠顆粒的尺寸的 NEXT GENERATION 和 NGI商標的案件中發布初步救濟。原告聲稱,甚至在被告的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就遇到了實際的混淆誤認,但法院將原告的表現描述為「軟弱,因為它是基於模糊的傳聞,缺乏基礎」。然而,這一結論和法院關於原告未能證明其商標強度、被告並未惡意行事及雙方客戶經驗豐富的結論都沒有影響最終結果。反之,雙方商標和商品的相似性,加上過去的友好關係已演變為直接競爭,導致原告認為他的侵權賠償很可能勝訴。
最後,2006 年一份遲來報告的觀點表明,故意仿襲可以在混淆可能性的分析中發揮重要作用。尋求保護的指定商品是賭桌的設計,原告的事實證明令法院滿意的證明存在仿襲行為。對此,它指出,「如果被控侵權人故意採用與他人商標相似的商標,『法院將推定其能夠達到欺騙公眾的目的』」。其他對原告有利的考慮因素包括雙方桌子外觀的近似同一性、雙方共同的客戶和廣告管道以及公眾對原告設計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