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0) |
DEEP & FAR |
◎競選活動過程的合理使用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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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使用理論
法院也認定:該使用是高度商業化而且那Prince行為係出於惡意,其一切導致該第一因素權衡不利於合理使用之決定。判決剩下的合理使用因素權衡都不利於Prince,該地方法院判予Cariou的簡易判決之聲請。經上訴,第二巡迴法院部分駁回並發回重審。
關於該第一因素,該上訴法院闡明:“法律沒有強加任何一個為了被考慮轉化性而對原創或其作者的著作評論的要件”以及一件二次著作“可能構成一種合理使用即使是為了那些…與法規的序不相同的某些目的”;唯一的要件是:該新的著作“通常必須用‘新的表達、意義或訊息’改變該原創”。適用此標準,法院認定:系爭該30件Prince著作的25件以他們反映了一種較Cariou的相片全然不同美感之理由而是轉化性的。雖然該地方法院已認定:Prince缺乏對Cariou的著作之意圖評論對轉化性的認定產生不利影響,該第二巡迴法院認為:此有關的詢問係“系爭著作如何呈現給合理的觀察者,不單是一位藝術家可能會說什麼有關著作的一個特別的部分或本體”。換句話說,轉化性的檢驗是客觀的,非主觀的。
雖然Cariou案可議地藉由不強加一個藉由對原創評論之目的而有使權利正當化之要件擴大何者能被考慮轉化性的範圍,對於僅基於一個被主張的“不同目的”而沒有對該原創之任何實際改變,使用能被考慮為轉化性之範圍是有限的,至少欠缺諸如藉由一個搜尋引擎所提供之新功能。(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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