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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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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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行的做法可能是指定對資訊保密,直到揭露方根據要求確認該資訊變的普遍知恿為止,或者規定該資訊必須歸還,並且在接收方或揭露方書面通知討論結束後未經進一步許可不得使用或揭露。
VIII.隨著討論的進展修改並驗證對保密協議的遵守情況:避免常見陷阱
當然,在許多情況下,最初的討論會導致雙方建立更正式的關係:聯合開發協議;一個合資機構;購買或出售;授權協議;策略聯盟。在起草反映正式關係的新協議時,雙方應考慮如何最好地實施和整合多個協議中可能出現的保密義務。
一些起草者在新協議(例如正式授權協議或運營協議)中起草整合條款,從而消除了早期的保護,從而犯下了潛在的災難性錯誤,或者至少是令人困惑的錯誤。因此,新協議可能包含保密條款,但可能進一步規定它取代先前關於同一主題的所有協議,或者它不適用於接收方先前合法擁有的資訊(即,此前僅根據保密協議進行揭露的資訊)。如果新協議沒有仔細起草來定義機密資訊,以包括在先前的保密協議和新協議下已經揭露的所有資訊,那麼結果可能是一份表面上讓先前揭露的機密資訊可被取用的文件。雖然揭露方可能能夠說服法院採用常識性方法來解釋義務並將其視為累積性而非衝突性的,但仔細起草可以避免就該主題進行聲請實務或宣誓證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