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十二月號 道 法 法 訊 (3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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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審查專利法第29條之二的發明相同性?AY Pharmaceuticals Co., Ltd.及Otsuka Pharmaceutical Factory, Inc.; 案件編號2019 (Gyo-Ke) 10155 (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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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問題之一與應如何審查日本專利法第29條之二(其對應於EPC 54 (3))中的發明相同性有關。IPHC對此問題答覆如下:
IPHC對系爭所請製劑與先前申請案1的揭露內容進行了詳細審查,認為二者間有三個差異:
(i) 即,在前者的製劑中,微量金屬元素被儲存在微量金屬元素儲存容器(6)中,該微量金屬元素儲存容器(6)容納在與其中填充包含選自由含硫胺基酸及亞硫酸鹽所組成群組的至少一化合物的一溶液的腔室不同的腔室中,其中微量金屬元素儲存容器(6)具體為薄膜製成,
而在後者的揭露內容中,未指定微量金屬元素的儲存處,儘管複數個分隔室(儲存容器)被容納在與其中填充含有胺基酸的溶液的儲存室不同的儲存室中,並且不知道複數個分隔室(儲存容器)是否由薄膜製成;
(ii) 即,在前者的製劑中,一個腔室中容納的溶液是含有乙醯半胱胺酸的胺基酸輸液,並且微量金屬元素儲存容器(6)中容納儲存在另一腔室(4)中的含有選自由Fe、Mn及Cu組成群組中的至少一微量金屬元素的溶液,
而在後者的揭露內容中,含有胺基酸或胺基酸及電解質的溶液儲存在一個儲存室中,且至少兩種維生素分別被儲存在複數個分隔室(儲存容器)中,該複數個分隔室容納於其他腔室中,使得至少一種維生素與其他維生素分離,以及部分其他維生素可以被儲存在儲存室中;以及
(iii) 即,前者的製劑中,輸液容器(1)被容納於氣體阻隔外袋(2)中,且外袋(2)中的氧被移除,
而在後者的揭露內容中,並沒有具體說明這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