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十一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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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審查專利法第29條之二的發明相同性?AY Pharmaceuticals Co., Ltd.及Otsuka Pharmaceutical Factory, Inc.; 案件編號2019 (Gyo-Ke) 10155 (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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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Otsuka Pharmaceutical Factory (OPF)於2008年獲得了一項與輸液製劑有關的專利。針對OPF的專利,AY Pharmaceuticals (AYP)於2018年向JPO提出無效審判。在審判過程中,OPF 要求更正請求項。JPO於2019年承認了該更正,並撤回AYP的要求。AYP於2019年針對JPO的決定向IPHC提起上訴。
OPF的系爭專利的更正後請求項1請求如下:
一種保存在一輸液容器(1)中的輸液製劑,該輸液容器(1)具有以分隔裝置(3)分隔的複數腔室,該複數腔室能夠透過從外部推動而連通,
其中在一個腔室(5)中填充包含選自由含硫胺基酸及和亞硫酸鹽所組成群組的至少一化合物的一溶液,以及一微量金屬元素儲存容器(6),其中容納有儲存在另一腔室(4)中的含有選自由Fe、Mn及Cu所組成群組中的至少一微量金屬元素的溶液,
其中,該微量金屬元素儲存容器(6)為一熱塑性樹脂薄膜製成的一袋子,
其中,該溶液為含有乙醯半胱胺酸的一胺基酸輸液,其中該輸液容器(1)容納在一氣體阻隔外袋(2)中,且
其中該外袋(2)中的氧被移除。
所請製劑的一個典型實施例如下:

IPHC在此判決中主要引用的先前申請案1的圖式如下:

<前立面圖> <縱向剖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