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八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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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進步性時應呈現什麼範圍的功效? Naigai Chemical Products Co., Ltd.及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mpany Inc.、Katayama Chemical Ltd.、 及Nalco Japan GK;案件編號2018 (Gyo-Ke) 10145 (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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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mpany等人 (Mitsubishi等人)於2016年獲得了一項與一種用於避免海洋生物附著的方法有關的專利。針對Mitsubishi等人的專利,Naigai Chemical Products (Naigai)於2017年向JPO提出無效審判。JPO於2018年撤回Naigai的要求。Naigai於2018年針對JPO的決定向IPHC提起上訴。
Mitsubishi等人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請求如下:
一種用於避免海洋生物附著的方法,
包括在一海水冷卻水系統中的海水中依序或以相反順序、或同時添加二氧化氯及過氧化氫,以使該二氧化氯及該過氧化氫共同存在於該海水中,而藉此避免該海洋生物附著於該海水冷卻水系統。
本案的主要問題之一涉及審查進步性時應呈現什麼範圍的功效。
IPHC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下:
首先,在JPO的決定中,JPO認定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與先前技術 (p.a.r.) 1中揭露的發明之間存在一個差異,即前者在海水中依序或以相反順序、或者同時加入除了過氧化氫之外的二氧化氯,使二氧化氯及過氧化氫共同存在於海水中,而後者在海水中進一步同時或交替注入有效的氯產生劑,並判定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輕易地想到該差異,並且即使該差異是可輕易想到的,請求項1也顯示了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預期的顯著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