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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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011,-2094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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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訴Wi-LAN股份有限公司,第2020-2011,-2094號(聯邦巡迴法院(加利福尼亞州南區)2022年2月4日)。Moore的意見,Bryson以及Prost協同。 蘋果公司起訴Wi-LAN,尋求兩項Wi-LAN專利的不侵權且無效的確認之訴,Wi-LAN反訴某些蘋果iPhone侵權。陪審團裁定侵權並判給Wi-LAN公司1.451億美元的賠償金。在審後程序中,地方法院批准蘋果公司關於損害賠償或減免賠償金額的新審判聲請,因為Wi-LAN的專家將專利技術與VoLTE混為一談。發明人承認沒有發明VoLTE技術,且因此Wi-LAN的專家證詞“缺乏事實依據,且不應該提交給陪審團”。對損害賠償進行新的審判,且陪審團判給Wi-LAN每部手機0.45美元的權利金比例,其造成8523萬美元的總損害賠償。 蘋果公司提出上訴,辯稱地方法院錯誤地將術語“用戶單元”和“用戶站”解讀為包括用戶裝置的組件。蘋果公司還辯稱,被指控的iPhone 缺乏用戶單元。最後,蘋果公司辯稱Wi-LAN的損害賠償專家未能對專利技術的價值進行分配。 Wi-LAN提出交互上訴,辯稱地方法院錯誤地將Wi-LAN與英特爾之間的許可協定解釋為授予英特爾向蘋果公司出售某些晶片組的永久許可。Wi-LAN還辯稱,地方法院錯誤地下令對損害賠償進行新的審判,並要求聯邦巡迴法院恢復原來的損害賠償判決。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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