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八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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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國際法律評論 Vringo, Inc.訴ZTE Corporation, 2015 WL 3498634 (S.D.N.Y.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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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雅芬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師範大學物理學系 · 台灣大學物理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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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清楚NDA條款之違反
「表面上完整、清楚且非模棱兩可的成文協議必須根據其條款執行。」65法院認定訴狀建立NDA的存在和條款以及ZTE已經違反它們。66Vringo已寫道它的報告資料是機密的;除那之外,它在會議期間討論過機密性。67NDA條款清楚且非模棱兩可,因此,法院認定ZTE已違反條款。68
C.
保密條款之可執行性
當決定法律選擇的時候,具有異籍管轄權的聯邦法院必須適用法院地州法。69在紐約,契約性指派何法律應該支配所有來自特定契約的糾紛係由何州與該交易有充分接觸所決定。70充分接觸的一例是當事人的主要營業地點。71在此,Vringo主要營業地點在紐約且當ZTE正送回被屬的NDA給在紐約的Vrigno,ZTE充分意識到這點。紐約承認『有力的「鼓勵及促進和解的公共政策」。』72法院已經裁定為解決索賠之目的特地直接對私下談判產生的文件是機密的。73在此,NDA顯然被成立以使當事人有成功且開放的和解討論。74只要它是當事人清楚且明確無誤的意圖,紐約法亦允許合同不起訴私人當事人以及私人當事人可能豁免淺在對手受私下責任之累。75在這種情況下,不揭露機密資訊的協議比豁免或不起訴合同較不限制。76此外,ZTE同意和解或未來不起訴但不同意不接露機密資訊之主意是不合理的。77
(未完待續)
註 65:Id. (引用 Creenfield v. Philles Records, Inc., 98 N.Y.2d 562,569 (2002)).
註 66:Id.
註 67:Id.
註 68:Id.
註 69:Id.
註 70:Id.
註 71:Id.
註 72:Id.*6 (引用 Crow-Crimmins-Wolff & Munier v. Westchester Cnty., 126 A.D.2d 696, 697, 511 N.Y.S.2d 117, 119 (2d Dept. 1987) (承認「用於陳述達到和解協議的目的以及明確地非用於訴訟・・・所做的觀察同樣應該普遍為鼓勵企圖和解的相同公共政策所保護」)
註 73:Id.
註 74:Id.
註 75:Id.
註 76:Id.
註 77: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