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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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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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共77條(增訂36條、修正41條),規範密度較現行法僅41條大幅增加,這是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更為完備,使護國群山安穩發展,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1 本次修法的九大重點,本期將分別針對各各修法重點進行摘要報導,並提出建議的應因措施。 一、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侵害營業秘密案件均由智商法院審理,以各項措施強化訴訟中營業秘密之保護 1.
修正重點: 修正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同)第47條規定,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第54條第2項第1款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以落實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的目標。2 另配合國家安全法規定,修正後之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第2款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時,第62條第2項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以貫徹審理的專業。3 此外,修正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亦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之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及修正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內容;第72條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提高刑責;第72條第3項另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以落實營業秘密訴訟保護。4 2. 因應措施: 過去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可以依照當事人合意,由地方法院管轄。新法實施後,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因此,未來在商務合約簽署的部分,應留意此項變革,若是有合意管轄的條款明定以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者,應訂定由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為宜。就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亦應為相同之留意及處置。 依修正後之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應注意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包括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3項案件及與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3項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皆會是由第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庭為第一審。因此,未來實務上遇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案件,應留意此一特別規定。應注意,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之審理時,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應為偵查機關,且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強制處分案件,應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辦理該案件之審核。 修正後之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秘密保持命令的作用提高,提高刑責且改採非告訴乃論,對於未來秘密保持命令的實務運作應該會有相當影響,在訴訟中接觸到營業秘密的相關人員,未來應該更加提高警覺,嚴格把關訴訟資料的流向,避免誤觸法網。 註1:智慧財產局,「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完成14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9大修正重點一次看,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更周延」,民國112年1月12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795719-527c0-1.html 註2:同前註;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註3:同前註。 註4:同前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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