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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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4)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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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序
首先,非視覺標誌並未明確排除在商標定義之外。這是否意味著認可他們之加入?其次是,雖然商標之主要功能應該是原產地標誌,但要確定氣味標誌能夠實現這一功能並不容易 (註一)。市場上許多產品都帶有香味,因此香味是否可以作為商標(即作為原產地標誌)之問題存在很大爭議。第三,縱使氣味標誌已足以在商標意義上構成與他人商標相區別之標誌,其仍需滿足圖形表示要件,才能在歐洲註冊為商標 (註二)。然而,就氣味而言,是否滿足這一要件是可爭辯的;氣味缺乏視覺感知能力,而且由於缺乏客觀氣味記錄器,其無法輕易地依法律要求轉化為書面形式 (註三)。事實上,迄今多數嘗試圖像捕捉不可觸摸嗅覺均告失敗。
本文藉由研究與註冊氣味為 CTM 相關之法律問題,為前述問題提供答案。特別是,其概述並全面審查了反對氣味商標可註冊性之主要論點,並就如何在歐洲將氣味註冊為商標提供了指南。討論要點是香味能夠作為商標發揮作用之條件,以及為了
2008/95/EC 指令(商標指令)及理事會法規所規定之商標保護目的,以圖形方式表示香味可能方式 (EC) 207/2009(共同體商標條例 - CTMR)(註四) (註五)。
(待續)
註一:Amanda Michaels,《商標法實用指南》(倫敦:Sweet & Maxwell)
註二:Robert Burrell & Michael Handler, 理解商標法;亦參Daniel Zendel & Daniel S. Prahl, 理解商標。
註三:一般參Mark Lawry
& Jeremy Dickerson隱形之詛咒(The Curse of Invisibility)。
註四:1988 年 12 月 21 日頒布的第一號理事會指令 (EEC) 89/104,旨在近似成員國有關商標之法律,現已為 2008 年 10 月 22 日頒布之指令 2008/95/EC 取代。
註五:1993年 12 月 20 日關於共同體商標之理事會條例 (EC) No. 40/94,(1994) OJ L 11/1,現已為 2009 年 2 月 26 日理事會條例 (EC) No. 207/2009 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