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5)

DEEP & FAR

 

 

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V.一定要辨別什麼資訊應該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

A. 訴訟注意事項

   任何商業秘密糾紛的門檻問題都是“什麼是秘密”?“為了獲得禁止揭露據爭商業秘密的禁令,原告的第一個障礙是證明其尋求保護的資訊確實是商業秘密。”要求原告具體說明其商業秘密的要件是存在的,以便被告知道什麼構成商業秘密,從而不會侵犯該秘密;以便被告可以在任何審判中為自己辯護;以使法院可以就發現的範圍和它可能下令的任何禁令的輪廓做出適當的決定。史丹佛大學的馬克·萊姆利教授觀察到,在商業秘密訴訟中,“原告應該被要求‘清楚地定義[]它聲稱擁有的東西,而不是(在實踐中經常發生)退回到模糊的揮手(請參考將商業秘密視為智慧財產權的驚人優點61 Stan. L. Rev. 311, 344 (2008), cited with approval in, e.g., Altavion, Inc. v. Konica Minolta Systems Laboratory Inc., 226 Cal. App. 4th 26 (2014))’”。最近全國各地的判例法都強調了要求原告在訴訟初期明確認定涉案商業秘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