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七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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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國際法律評論Vringo, Inc.訴ZTE Corporation,2015 WL 3498634 (S.D.N.Y. 2015年6月3日) |
許雅芬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師範大學物理學系 · 台灣大學物理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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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利益與衡平法益之平衡
當考慮衡平法益的時候,法院在授予或扣留每一當事人的救濟請求的效力與競爭性傷害索償間進行平衡。52 法院要特別注意授予或扣留某些禁制性救濟的公共後果。53在此,若法院拒絕臨時禁制令,ZTE可能會持續分享Vringo的機密資訊,其正是Vringo藉著簽訂NDA所要避免的。54另一方面,若臨時禁制令已被不適當授予,ZTE不會遭受相當的損害;它會只是不能使用它已經同意不在它未決司法程序中使用之資訊。55
對於適當的禁制性救濟有正面公共利益。必須「適當考慮國際禮儀原則」以及發佈「只具有小心注意和非常約束」之禁訴令是重要的。56在此,ZTE在深圳的訴訟不會因繼續此訴訟而被免除,其只須使用大眾可獲得的資訊。57法院認為Vringo有權獲得適當禁制性救濟。58
3. 臨時禁制令的範疇
在美國法院起訴不意指外國訴訟過程應該被禁止。59此情況的適當方法會是首先確定兩訴訟的當事人是否是相同的以及其次理解是否做出禁止的法院所做的決議「對於被禁止的訴訟具有決定性」。60若這符合兩個條件,法院接著看看是否禁制令「(1) 背離禁止法院的政策;(2) 是無理纏訟的;(3) 威脅發佈法院的對物或準對物管轄權;(4)損害其他衡平考量;或(5)導致判決之延遲、不便性、不一致或競逐」61在此,它們是相同當事人;然而,因為違反NDA不意指ZTE的反壟斷請求之決定應該被排除,ZTE認為禁訴令是不適當的。62Vringo未證明ZTE的反壟斷請求在沒有機密性資訊不會失敗以及有ZTE提供深圳法院充分的其他證據以證實其請求之可能性。63法院認為儘管由於不可回復的傷害的可能性衡平法益之平衡以及公眾利益,Vringo有權獲得臨時禁制性救濟,但其未達到強制禁制令所需程度。64
(未完待續)
註 52:Id.
註 53:Id.
註 54:Id. at *11
註 55:Id.
註 56:Id. (引用 China Trade & Dev. Corp. v. M.V. Choong Yong, 837 F.2d 33, 35 (2d Cir. 1987)).
註 57:Id.
註 58:Id.
註 59:China Trade, 837 F.2d at 36.
註 60:Id. (附加,至於是否外國法院承認南區所做判決若有問題,由於禁制令因另一理由是不足的,所以不必要決定外國法律的那問題)
註
61:Vringo, 2015 WL 3498634, at *11 (引用Karaha Bodas Co., LLC. v. Perusahaan
Pertambangan Minyak Dan Gas Bumi Negra, 500 F.3d 111 (2d Cir. 2007)),其中法院認為當決定是否授權反壟斷禁制令的時候,應該考量所有因素,而不是只有來自China Trade的兩個因素。
註 62:Id.
註 63:Id.
註 64: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