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5) |
DEEP & FAR |
|
美國年度回顧 美國商標法實施第63年之15 |
卓誌隆 法務二組主任 .台北大學經濟系學士 |
|
|
||
|
第一部 混淆可能性 A. 認定有混淆可能性 Panda Travel, Inc.對Resort Option Enterprises,
Inc. 委員會基於PANDA TRAVEL及PANDA TRAVEL & Design在先使用於旅行社服務,而維持PANDA TRAVEL及PANDA TRAVEL & Design的異議。委員會認定異議人於1981年6月首次使用其商標PANDA TRAVEL,及於1983年2月首次使用其標章。委員會認定申請人(藉由前任利益)於1983年12月31日首次使用PANDA TRAVEL,及於1984年2月29日首次使用PANDA TRAVEL & Design。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答辯所指出之異議人直到2001年才在州際貿易中使用其商標的論點是不正確的。根據《美國商標法》第2(d)63節所提出的異議僅要求在先使用,而非商業使用。異議人得依據其在州內的使用主張優先權。委員會認為這些商標很可能會混淆(因為服務項目是相同的,且在相同的貿易渠道中提供給相同族群的購買者),文字商標是相同的,且設計是相似的。委員會駁回了申請人的答辯所指出之異議人的貿易渠道僅限於在夏威夷的人的論點,因為申請人正在尋求地理上不受限制的註冊,此將推定申請人擁有在美國全境使用其商標於所指定服務的專用權。因此,委員會不能將混淆可能性的考量限制在當事人實際使用其商標的地理區域。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