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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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 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 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二十四)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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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因為對於歐盟法律的廣泛反對,對於在聯合專利法庭中英國參與的支持者而言,加入提議對於歐盟法律和它的最高權力勝過英國法律的持續承諾的國際條約將是政治上棘手的。
本文立論:儘管對歐盟法律厭惡,在英國與歐盟協商的期間,它應該生效允許它在英國脫歐後繼續保持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之成員的國際協議。雖然大多數的英國公民投票離開歐盟,並因此不再服從於歐盟的司法權和它的條約,嚴格而言聯合專利法庭不是歐盟的實體。雖然聯合專利法庭協議賦與聯合專利法庭遵循歐盟法律的義務(例如,規範強制許可證、財產爭議、和所有其他非由條例或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所專屬涵蓋之爭議的聯合法律),然而專利權人不被要求提出服從聯合專利法庭之司法權的專利。假設在與單一專利連接中英國的專利權人們繼續保持係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則他們將仍然具有在不同國家中提出國家專利和歐洲專利包裹的選項。
無論如何,假設英國選擇參與單一專利,繼續保持對於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的成員將使專利權人們較容易地訴訟請求權,這是因為他們將被提出於一個法庭(聯合專利法庭)中,並能夠提供英國的專利權人們機會以選擇提出哪一類型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