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七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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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允許「多重附屬項直接或間接 依附多重附屬項」的新制度與新制實 施後的變化 |
尹懷哲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結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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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2022年4月1日開始,根據日本特許法第36條第6項第4款規定,不但不再接受「多重附屬項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重附屬項」(簡稱「多附多」),也不會進行新穎性、進步性、記載要件等審查。新型申請案的情況,則是根據日本實用新案法第6條之2的規定,發出修正命令。 因為解決「多附多」的修正而需要審查關於「多附多」以外的要件,僅需要通知上述審查結果的核駁理由時,會發出最後通知。針對最後通知回應時的請求項修正,只能進行(1)請求項之刪除、(2)請求項之減縮、(3)誤記之訂正、(4)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關於「多附多」的審查限制,適用申請日(PCT案為國際申請日)在2022年4月1日以後的發明及新型申請案。此外,母案為申請日2022年3月31日以前的發明及新型申請案的分割案,則不適用「多附多」的審查限制。 因為特許廳不對「多附多」進行新穎性、進步性等審查,如果在申請案具備「多附多」的情況下還提出實審,會造成費用與時間的浪費。考慮到費用與時間,必須確保在特許廳發出第一次核駁通知前(在審查請求前)修正成無「多附多」的內容。 此外,多重附屬項則不受上述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從國際協調、減輕審查負擔及第三方監督負擔的觀點來看,為了對「多附多」進行限制,此規定並未由國會修正相關法規,而是由經濟產業省命令規定請求項的記載形式,此命令是基於特許法第36條第6項第4款與施行細則第24條之3及新設的第5款,不允許請求項的「多附多」。同時,也同樣修正了實用新案法施行細則第4條。 根據日本特許廳2023年公布最新統計資料,包含「多附多」的發明申請案佔總申請案的比例,在「多附多」限制前的65%立刻下降到5%左右(2022年4月為6.0%,同年5月為4.5%),新制度實施1年後減少為3%左右(2023年2月為2.9%,同年3月為3.1%)。此外,包含「多附多」的新型申請案佔總申請案的比例,在「多附多」限制前為25%,新制度實施1年後減少為3%左右(2023年2月為1.9%,同年3月為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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