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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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Cannabis Corp. v. Pure Hemp Collective
Inc.案摘要 No. 2022-1363 (Fed. Cir. (D. Colo.) May 8,
2023); Stark作成,由Lourie以及Cunningham偕同 |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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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ANN控告Pure Hem侵權關於大麻提取物的專利。在耗時的訴訟之後,兩方合意撤回所有本訴以及反訴。Pure Hemp接著基於28 U.S.C. §
285、28 U.S.C. § 1927、以及地區法院之固有權力聲請律師費的補償,並主張(1) UCANN的專利申請律師有不正當行為以及(2) UCANN的訴訟代理人在其代表UCANN與另一客戶時有利害衝突立場。
地區法院拒絕該聲請,並闡釋:Pure Hemp未能依據§ 285確立其為勝訴方,未能確立這是“例外”情況,或未能確立UCANN的代理人有惡意或其它不合理方式的行為。法院提到雙方已經合意在實體權利眾多事實爭議中的判決前撤回本案(這讓存卷“不幸地沒有完善”)。Pure Hemp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原判。一開始,聯邦巡迴法院認定雖然“地區法院犯了未認定Pure Hemp是勝訴方之誤失,”但該誤失是無礙的。Pure Hemp因為經由不可再訴之撤回成功擋下UCANN的訴訟而適格為勝訴方。然而,地區法院的誤失是無礙的,因為該法院“提供拒絕Pure Hemp的聲請之額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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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p之不正當行為的指控,聯邦巡迴法院指出其“未”有“要審查的認定”,因為地區法院沒作出認定而且無需如此做,因為Pure Hemp自願撤回其本訴。Pure Hemp另外辯稱其能基於存卷中不爭論的事實而舉證,但是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就算假設這是理論上可行,Pure Hemp的論點在此也是無用的,因為眼前有限的紀錄展現”雙方之間“真實的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