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4) |
DEEP & FAR |
◎Octane Fitness案例引出更多專利法案及 Lanham法案代理人的費用裁定額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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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利案例
被告在Lumen案中運作一個依據使用者使用該公司的“AssistMe”程式而進入之標準以配對使用者及商品或服務的網站。該原告是一位成為此一件電腦執行系統以幫助雙邊及多邊的決策之專利專屬授權者之“非實施實體”。適用Octane Fitness案,該法院認定:該原告的聲明是既輕率且客觀地不合理。該法院論述:沒有合理的訴訟當事人能預期到獲勝,因為原告的專利涉及一種“一個需要多方輸入偏好資訊之雙邊媒合過程,然而[該被告的] ‘AssistMe’特徵[當時]使用僅一方之此偏好資料”。該法院也認定:該原告的動機支持費用裁定,因為該原告已提起此訴訟以設法得到滋擾的和解。再者。該法院也認定威懾之費用裁定是正當的,其係基於“[該原告的]起訴書之陳腔濫調本質,缺乏任何合理的起訴前調查,而且在一段短的時間框內所提出的實質地類似之訴訟的數量”,這“暗示[該原告之]無基礎的訴訟煽動不[是]單單在本案出現,而[是]掠奪性策略的一部份,在策略目標在於從被告不能或不願涉入甚至是輕率之專利訴訟以獲得財務利益”。
雖然Lumen案強調該Octane Fitness案檢驗標準如何牽涉一種更彈性的及全面的分析,紐約地方法院業已澄明:費用裁定仍需要不合理或輕率之有意義舉證。(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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