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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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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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要進行實際討論,而不是簡單地文件交換,他們應該意識到形式主義的要求,例如經常建議但很少實施的規定(每個口頭揭露的商業秘密必須在隨後的寫作文字中如實指明),即使不是不可能,也可能很困難遵循。這些規定在實踐中往往行不通並可能使揭露方在隨後的爭議中曝險。相反,無論是揭露還是接收一方應盡量保留並定期共享記錄,其指明揭露的標的和列表提供的文件,認識到它們不會完全完整。然而,如果雙方的合同要求具體形式,這些形式應該是謹慎地尊重或修改。否則,一個揭露當事人可能會被認定放棄了其受保護的權利。
當然,接收方記錄收到的內容以及收到的時間應該具有與揭露方相同的利益。不管是否有合同義務如此行為,通過保留顯示組織內的誰有權存取什麼具體資訊的紀錄是有用的。如果接收方正在考慮一些潛在的商業夥伴,它應該嚴格隔離從每個揭露方收到的資訊,並應該考慮讓不同的團隊審查每一方揭露的細節是否可行,而不是讓少數員工從多方獲取商業秘密,一旦討論結束,他們無意中使用一個或多個揭露方的商業秘密的可能性就會增加。使用不會對類似項目持續負責的顧問或已退休或正在退休的內部專家可能是有意義的。如果很明顯,更細緻的關係將不會達到,接收方將要確保它收到的所有機密資訊被返還或銷毀——即使規範合同沒有明確要求這一步。請求揭露方保留在發生任何爭議事件時返還的所有此類材料的副本對於雙方當事人可能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