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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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十一)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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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優缺點戰略考慮主要涉及UPC的專屬管轄權是否適合EP的問題。如前所述,對於所有非「選擇退出」的傳統國家化EP,當然還有所有UP,UPC將在侵權和無效程序方面擁有專屬管轄權。對於專利持有人來說,第一個可能更有優勢,因為如果發生侵權,則無須在每個相關國家啟動單獨的侵權訴訟(這肯定是昂貴且費力的),而是可以制止侵權並且在所有UPC參與國「一次性」獲得損害賠償,當然前提是程序成功。1 在UPC侵權訴訟中專利持有人的這種優勢在侵權訴訟相當普遍的產業領域當然更為重要,例如在工程或電子領域,並且在此類訴訟不那麼普遍的情況下可能就不那麼有利了,例如在化工產業。2 在無效程序方面,UPC的專屬管轄權對專利持有人來說可能更不利,因為其他當事人可以通過一個單一的訴訟(單一效力的一次性無效)攻擊所有UPC參與國的專利。迄今為止,這僅在針對EP的異議程序中才有可能(但隨後須針對所有EP可能涵蓋的國家,例如,包括英國)。在專利有效期內的任何時候,且甚至在異議程序成功終止之後,於UPC的這種攻擊都可能發生。因此,特別是在個別專利變得非常有價值的情況下,UPC無效程序是一種很有吸引力的工具,預計會被競爭對手使用。3 進一步的考慮可能是有關專利的「強度」。如果從申請程序或其他平行家族專利中得知不存在針對專利的相關先前技術,這將支持使用新的UPC制度,因為UPC侵權訴訟的優勢將超過無效訴訟中的潛在劣勢。4 最後,雖然在大多數UPC參與國中已經建立了一套適用於侵權和無效程序的判例法,但這當然還沒有UPC程序的案例。儘管可以預期UPC關於無效的判例法將與EPO的判例法密切相關,但其在侵權訴訟中將如何發展則存在一些不確定性,是否會成為「友好專利持有人地」(如同其在,例如德國,傳統上是如此)還有待觀察。5 最後,雖然在大多數UPC參與國中已經建立了一套適用於侵權和無效程序的判例法,但這當然還沒有UPC程序的案例。儘管可以預期UPC關於無效的判例法將與EPO的判例法密切相關,但其在侵權訴訟中將如何發展則存在一些不確定性,是否會成為「友好專利持有人地」(如同其在,例如德國,傳統上是如此)還有待觀察。6 總而言之,有必要對前述成本層面和戰略考慮進行全面權衡,以得出新的UPC制度是否應該用於EP,或者是否應該通過避免請求單一保護和通過選擇退出以求取授權EP來避開之結論。7 (本主題完結) 註1:Pillep Bernhard, The New European Unitary Patent System, Kador & Partne, (Jun. 2022), https://www.kadorpartner.de/theeuropeanunitarypatent_en.php 註2:Id. 註3:Id. 註4:Id. 註5:Id. 註6:Id. 註7: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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