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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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氣味為歐盟商標 (2) Stavroula Karapapa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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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序
藉由嗅覺商標,公司尋求獲得對氣味與產品有記憶關聯之合法控制。
事實上,既不是香味本身也不是其配方得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香水及香料之配方通常被以商業秘密保藏,或者可以藉由專利保護 (註一)。在荷蘭,散發氣味之液體或其他物質得以著作權保護之(註二)。然而,根據商標法,可能受到保護的是與產品或服務之氣味關聯。與其他非常規商標(例如形狀和顏色)情況一樣,將氣味註冊為商標使所有者對物質本身有一種間接之壟斷權。商標創造者因從現有之共同感官“財富”中分離出適當之嗅覺標誌並將其轉化為符號,藉由與產品或服務關聯來發揮商標功能(註三) ,而獲得保護。
在歐洲,獲得氣味商標保護之案例非常有限;在共同體商標註冊,迄今為止只有一件用於網球之“新鮮割草氣味”之嗅覺商標被註冊。雖然這種單獨註冊可能曾短暫地提高了商標申請人對註冊氣味之期望,但隨著 2002 年Sieckmann 案,情況發生了變化。該案,一種使用於第 35、41 及 42 類服務項目,被描述為“香脂果味,略帶肉桂味” 之氣味商標註冊被拒絕。
註一:Andrew Beckerman-Rodau 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選擇:法律和商業決策
(The Choice Between Patent Protection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 Legal and
Business Decision) 有關為氣味申請專利可能性之全面分析,請參閱Pascal Fehlbaum,Domaine de la Parfumerie 的創作:什麼保護?
註二:律師 Ruiz-Jarabo Colomer 先生在 Sieckmann v. 德國專利商標局 2001年11月6日對[2002] ECR I-11737, §34 及註 47之意見。亦參Kekofa BV v. Lancôme Parfums et Beauté et Cie SNC荷蘭最高法院(第一分庭),2006 年 6 月 16 日。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參閱
David Bainbridge,Heaven Scent Protection? The
Legal Executive,2005 年 11 月,第 18 頁。瑞士對香水著作權保護之看法,參 Fehlbaum。
註三:Spyros M. Maniatis, 商標權-基於財產之正當性(Trademark
Rights-A Justification Based on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