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3)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六十)

程序正義也是正義?(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法律強調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一般重要,而程序正義有時類似繁文縟節,令人無奈。究竟繁文縟節乃人生旅程必歷之洗禮,抑或僅屬法律人無聊邏輯思索之遊戲,我們來一場此種體驗。

最近頗多美國專利商標局踐行國家階段申請(即根據 35 U.S.C. §371 PCT進入內國申請)提交繼續審查請求 (RCE) 有爭議解釋之報導,因其在提交 RCE 前,未提交宣誓書。此文彙整報導,而不涉美國專利商標局立場。

令專利界最困惑者或係實施此一解釋之時機,此無法解釋之延誤對已授予專利及申請中案件造成廣泛、甚至尚未被注意之影響。隨著專利權人及從業者皆在努力應對此新實施之範圍及影響,即使是“殭屍專利”如此可愛名字也已悄悄進入專利常用語庫,但事實絕非如此。

相關 35 U.S.C. §132(b)規定:

(b) 局長應制定細則規定,應申請人請求繼續審查專利申請。局長得為此類繼續審查定適當費用,並應為根據第 41(h)(1) 條有資格享受降費小實體減免 50% 此類費用。

局長所定細則出現在 37 C.F.R. §114,相關文句如次:

(a) 如申請過程告一段落,申請人得在最早……之前,提出申請及 § 1.17(e) 所定費用,來請求繼續審查。

(e) 本節的規定不適用於……(3) 1995 6 8 日之前根據 35 U.S.C. 363 提出,或不符 35 U.S.C. 371之國際申請;

難懂之遲誤

多人,甚至美國專利商標局內部皆表示,此影響可追溯至 2015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正為實施《關於工業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而進行某些監管變更;然此說非確。此問題皆存在於適用《美國發明法》(AIA) 35 U.S.C. §1152011 9 16 日修訂,Leahy-Smith 美國發明法案,公共法案 112-29,第 4(a) 條,125 Stat. 2842012 9 16 日生效)修正案之每一國家階段申請。換言之,不僅僅是七年前申請存在問題,更準確地說,過去十年根據 AIA 提交之每一國家階段申請皆存潛在風險。

最簡單答案是USPTO立場宛如在雷達下飛行,因(1)有一段時間,USPTO未實施其解釋,讓無數專利未遵此解釋而授予,且(2 USPTO立場違反AIA及《 2012年專利法條約實施法(Patent Law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of 2012)(“ PLTIA”)》之目標。故專利權人及從業者被誤導(?)而相信AIA35 U.S.C. §115修正案,不論一申請係國家階段、抑是主張巴黎公約優先權之非臨時申請,全皆適用。一般認為,依邏輯,此亦將擴展至RCE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