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3)

DEEP & FAR

 

 

 

專利判例總結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Jazz 還爭辯說,即使該專利不針對使用方法,地方法院濫用其自由裁量權裁定 § 355(c)(3)(D)(ii)(I) 提供除名補救措施。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取消登錄法規不需要在一審中確定專利持有人是否違反法律將專利上市。相反的,「它只是規定,那些被指控侵犯所列專利的人可以請求一項命令,要求專利持有人更正或刪除未要求該藥物或使用該藥物的方法的專利列表」。在此,Jazz的專利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因此地方法院正確地命令Jazz尋求將其專利從橘皮書中除名。

 

Nested Bean, Inc. 控訴 Big Beings USA Pty Ltd 等

第IPR2020-01234號(2023年2月24日)(指定判例於2023年2月24日)。 Vidal的決定。

Nested Beam提交一份IPR申請書,質疑Big Beings擁有的一項針對襁褓套裝的專利的請求項1-18。請求項1及2是獨立項,請求項3-16是多項附屬請求項,直接或間接地依附於請求項1或2。例如,請求項3敘述,除其他事項外,「[a] 根據權利要求 1 或 2的襁褓套裝」。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授予機構並發布最終書面決定,裁定Nested Beam未能證明請求項1、17及18的不可專利性,但確實證明獨立請求項2及多項附屬請求項3-16的不可專利性。在得出這些結論時,委員會認為請求項3-16被現有技術預料到或變得顯而易見,「如果現有技術描述這些請求項的任何一個版本(依附於請求項1的版本或依附於請求項2的版本)」。因此,委員會確定「請求項3-16的兩個版本(即依附於權利要求1的第一個版本及依附於請求項2的第二個版本)都被證明是不可授予專利的,因為第二個版本依附於請求項2,這被證明是不可專利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