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3)

DEEP & FAR

 

 

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IV. 追蹤哪些資訊被揭露與接收

    通常如果一段關係永遠沒有進展,或者如果關係破裂,揭露方將聲稱它提供了一個大量受非公開協議拘束的機密資訊,並且該資訊處於危險之中,除非加入某種形式的禁令。可能會有關於實際揭露內容的爭議。如下所述,商業秘密所有者有責任確定在任何訴訟中,哪些據稱商業秘密處於危險之中,但識別資訊實際上是什麼的過程被共享,以及哪些資訊將被視為商業秘密,在簽約和揭露階段方面也很重要,不僅僅是在訴訟中。

    根據揭露的原因和範圍,明確記錄和限制揭露可能是可行的。例如,如果電子“虛擬資料室”被建立,以便潛在的投標人可以評估一家公司,揭露方不僅可以保留一份供作審視的所有文件,也可保留一份接收方對該資訊做出請求的副本。取決於技術資料室的詳細資訊,可以確認使用什麼用戶代碼來存取每個特定的部分資訊、持續時間和次數。

    如果互動在較長時間內展開並且是更具交互性,揭露方仍然可以使用電子措施記錄許多揭露。因此,例如,揭露方可以考慮建立一個它控制存取的安全“內網”;這個內網將可能能夠生成並保留活動日誌顯示提供和存取的資訊。如果揭露發生在一段較長的時間且通過口頭討論以及文件,揭露方對於該等討論準備簡短的會議記錄可能是恰當的,這些可以在未來用來確認所揭露的資訊。取決於討論的脈絡下,傳閱可能是有意義的會議記錄並簽字,以防止將來發生糾紛。然而,應該注意的是,在文件中,會議記錄只是簡單的記錄,而不是逐字記錄每一次揭露。在協議之下,這些“會議記錄”當然也應該被指定為受保護的機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