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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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222、2021-1527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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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理工學院訴博通(Broadcom)公司等,第2020-2222、2021-1527號(聯邦巡迴法院(加州地方法院)2022年2月4日)。Linn的意見,Lourie協同。Dyk部分同意且部分反對的意見。 加州理工學院起訴博通和蘋果公司侵犯與產生和接收不規則重複和累積代碼的電路相關的三件專利,不規則重複和累積代碼是一種設計以改善數據傳輸速度和可靠性的錯誤校正碼。地方法院基於多方複審程序(IPR)禁反言和不存在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作出不存在無效性的簡易判決認定。陪審團最終裁定所有主張的請求項侵權,並根據加州理工學院提出的兩層式損害賠償理論(two-tier damages
theory)判給加州理工學院損害賠償金。博通和蘋果公司提出上訴。 在上訴中,博通和蘋果公司辯稱,地方法院對“重複”的解讀與請求項語言和另一名法官在不同案件中給出的解讀不一致。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裁定該解讀是正確的,且實質證據支持陪審團對其中兩件所主張專利的侵權的裁決。 對於第三件所主張專利,聯邦巡迴法院首先維持地方法院關於請求項13具有專利適格性的裁決。聯邦巡迴法院解釋道,該請求項“並未請求保護數學公式”,而是“針對一種仰賴於不規則重複的高效、改進的編碼數據方法。”該請求項使用數學公式的這一事實“並不能證明它不符合專利適格性。”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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