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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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十一) by NYSBA |
蔡明錕 · 輔仁大學電子工程系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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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破壞了可預測性與一致性,追溯性惡意立即受到攻擊,而且(儘管花了幾年的 時間做出判決)已經成為死胡同。即使在追溯性惡意成為一個議題之前,許多審查組 就表達了對於保留這兩個孿生原則的顧慮。在這方面,有兩項判決是法理學史上的重 要標記:Time, Inc. (Time Inc. v. Chip Cooper, D2000-1342 (WIPO Feb. 13, 2001)) 和 PAA Laboratories (PAA Laboratories GmbH v. Printing Arts America, D2004-0338 (WIPO July 13, 2004))。 在 Time 案中,大多數人認為,判決「應該不只是由『這取決於你抽到的是什麼樣 的審查組成員』所構成。」在 PAA Laboratories 案中,審查組(即使在宣布之前就同 情追溯性惡意的概念,但卻拒絕接受)表示:「審查組希望澄清,其在此要素下的判 決是基於網域名稱爭議『法理學』的一致性與禮讓性的需要。如果不是因為引用之判 決的說服力,審查組會表達政策第二段揭櫫政策中提到的『註冊』可能是指『註冊或 註冊延展』的觀點。」 誠如一個之後的審查組在 2016 年所言:「如果對於一系列先前判決造成錯誤結果 達成共識,而且如果審查組普遍對議題採用新方法,那麼審查組也會願意考慮新方法 是否是適當的,不但實質上符合政策,也為了促成一致性。」審查組對一致性的強調 是其反對修改現行法律的一個重要因素,現行法律將「『惡意註冊與使用網域名稱的 證據』......僅僅作為證據推定,其可以在全面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後予以反駁。」 五、結論 以上所引用的案例說明了網域名稱法理學的出現與發展,並以類似於普通法的方式 透過審議過程仍在進化,該審議過程包括當事人與代表人在其訴狀和論點中(只有裁 判者可觸及),審議過程在審查組的判決中最為明顯,因為他們批准、評論、批評或 引用先前的判決以得到他們自己的結論。 由於網域名稱法理學在深度與複雜性的成長,其已深植於政策和規則中。在實務 上,這意味著當事人及其代表人必須首先查看法理學以了解法律的當前狀態,其次才 是政策和規則的語言。政策和規則的持續解釋才能最終決定在 UDRP 程序中一方當事 人所提出者是成功還是失敗。(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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