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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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十)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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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優缺點鑑於UP制度的生效,以下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n 對於在UP制度生效之日之前授予的EP(因此以「傳統」方式被國家化):是否應聲明「選擇退出」新制度,從而避免UPC的專屬管轄權? n 對於自UP制度生效之日起授予的EP: Ø 是否應該請求UP,或者專利是否應該「傳統地」在選定的參與成員國中國家化? Ø 如果專利在選定的參與成員國國家化:是否應該聲明「選擇退出」UP制度? n 對於即將獲得授予的EP申請: Ø 是否應該推遲授予以便從UP制度中受益? 這些問題的答案涉及成本層面和戰略考慮。1 成本層面主要涉及是否應該盡快獲得UP而不是「傳統」歐洲整包專利,即不是在 EPC的選定成員國中各別將EP國家化的問題。對於決定是否「選擇退出」UPC制度的問題(無論如何,這僅適用於「傳統」歐洲整包專利而不適用於UP)成本層面不應發揮重要作用,因為選擇退出可以通過簡單的聲明書來聲明,不需要支付官方費用。2 成本層面已在本專欄前期中詳細討論(見第3節),包括獲得單一專利/整包專利的成本和維持費。簡而言之,就獲得保護的成本和維護費用而言,如果至少有3到4個UPC參與國須要保護,則UP的成本會更低。3 (未完待續) 註1:Pillep Bernhard, The New European Unitary Patent System, Kador & Partne, (Jun. 2022), https://www.kadorpartner.de/theeuropeanunitarypatent_en.php 註2:Id. 註3: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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