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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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070, -2072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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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做出與Quanergy的上訴相關的幾項事實認定。委員會將用語“雷射雷達”解釋為意指“脈衝飛行時間雷射雷達”。委員會還認定,引用的現有技術(Mizuno)並未揭露所解讀的雷射雷達系統,技術人員不會在 Mizuno的裝置中使用脈衝飛行時間雷射雷達。此外,委員會認定Velodyne的客觀象徵證據支持可專利性。 在上訴中,聯邦巡迴法院首先認可了委員會對“雷射雷達”的解讀。內部記錄並沒有“僅僅表明雷射雷達可能涉及脈衝飛行時間測量”;相反地,它“僅專門聚焦於脈衝飛行時間雷射雷達”。 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實質性證據支持委員會的事實認定,即 Mizuno 既沒有揭露也沒有建議脈衝飛行時間雷射雷達系統的使用。聯邦巡迴法院解釋道,“Velodyne 和 Quanergy兩者的專家證詞都支持委員會的事實認定。” 最後,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實質性證據支持委員會對未解決的長期需求、行業讚譽和商業成功的Velodyne證據的分析,以及委員會對證據與請求項之間關係的推定。Quanergy辯稱,委員會因未能考慮未主張的特徵而犯下錯誤,沒有為駁回未主張特徵提供充分的依據,並且沒有認為未主張的特徵是至關重要的並對 Velodyne 產品的功能產生重大影響。聯邦巡迴法院對所有指控均持不同意見。例如,Quanergy對已證明的關係提出的兩句話挑戰並沒有反駁關係存在的推定。此外,Quanergy關於未主張特徵的論點沒有提交給委員會,因此喪失權利。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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