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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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terest案闡明爭訟商業秘密請求的關鍵教訓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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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原告的請求權在何處動搖 最終,第一上訴庭認定原告的請求權因四個原因而失敗。 原告的第一個問題是他們未能足夠具體且確實描述他們假定的商業秘密及聲稱的專有想法。法院認為他們的想法「只不過是廣泛概念的編輯」,從記錄中,不清楚它們是如何在實踐中被使用的,包括它們是否甚至在單一網站上一起被使用過。 其次,原告的想法不夠新穎,不值得保護。雖然他們的請求權取決於這樣的論點,即他們的想法組合是新的且新穎的,即使個別想法不是新的且新穎的,但法院指出,除其他事項外,原告未能在單一網站上實際組合使用這些想法。 第三,原告沒有表明他們的任何資訊是保密的。法院指出網站是公開的事實;關於原告聲稱已存在的任何非公開版本的事物,在記錄中缺乏證據;以及他們將聲稱非公開的版本與網頁設計師、投資者及焦點小組之類的第三方分享。 最後,原告無法證明他們的想法已傳達給Pinterest的創始人。雖然他們廣泛地描述了Cohen在Pinterest發展中的作用,並辯稱Cohen和Pinterest創始人之間的電子郵件往來反映了Cohen承認他已向他們傳達了「策展」的想法,但法院並不相信這會超出「只是關於用詞選擇的建議,而不是關於產品應該如何設計的建議」之範疇。一方面,Rendezvoo與Skoopwire之間的物理差異且另一方面與Pinterest之間的物理差異也削弱了科恩已傳達了他們的想法的主張。 儘管這四個缺陷中的任一個對原告的請求權都已是致命的,但法院最終清楚地知曉,原告在多個方面都未臻完備、且根本沒有證據支持他們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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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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