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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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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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接下來解釋說:「因素1必須與因素2及因素3一起理解」。她指出,「如果根據因素1提出的第一次申請被酌情拒絕或未就實務部分進行評估,則只有當在因素3下存在『路線圖』問題或在因素2下存在的其他問題時,因素1-3才權衡支持酌情拒絕」。在此,委員會沒有發現路線圖的證據,因此因素2及因素3不支持酌情拒絕。 委員長亦不同意委員會根據因素6做出的決定,即尚不足以來委員會資源於程序。她解釋說:「委員會提高專利品質及恢復對已發布專利的有效性推定的信心的使命超過了對評估申請的實體部分所需的委員會資源的權衡」。 因此,因為委員會從未實質性地觸及先前申請的實體部分,並且在考慮了所有其他General Plastic因素之後,委員長廢棄了酌情拒絕並發回專門小組重審以考慮專利所有人的剩餘論點,包括根據Fintiv的酌情拒絕以及申請人的可專利性挑戰的實體部分。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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