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1) |
DEEP & FAR |
◎Octane Fitness案例引出更多專利法案及 Lanham法案代理人的費用裁定額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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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介
自從最高法院正式宣佈其對Octane Fitness, LLC與ICON Health & Finess, Inc.的判決已剛滿一年,其重大改變依據專利法之第285條有關費用移轉目的決定何者構成一件“例外情事”之檢驗標準。在Octane Fitness案中最高法院駁回由聯邦巡迴法院在Brooks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c.對Dutailier, International, Inc.案中所明確有力地表達之檢驗標準(其認為:代理人的費用僅在已有“重大的不適當行為”或該訴訟被以“主觀的惡意”提出而且是“客觀地無理由”之“例外情事”中可以被判給。
在形容該Brooks Furniture檢驗標準如“過於死板”,最高法院制定一種更彈性的標準,認定一“例外的”情事“僅係就一方當事人訴訟立場的實質力量(同時考量該案件的規範法律和事實)或案件以不合理的方式被訴訟而言是較其他案件突出者”。該法院進一步解釋:決定一個案件是否為“例外的”是由地方法院的裁量權決定,其必須以逐案考量整體情狀為基礎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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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法院已經如何在專利及Lanham法案件中適用此新標準的概覽,特別側重第二巡迴法院內部之法庭。
2. 專利案例
由聯邦巡迴法院所引領,聯邦法院從那時起已發布超過170個解釋和適用由Octane Fitness案例所拘束之逐案分析的判決。(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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