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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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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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的揭露”理論背後的擔憂並不局限於營業秘密所有者自己的員工,其在隨後的工作中必然會用到的機密資訊。它們應包括對營業秘密的外部接收者可能為接收方從事同時或隨後活動的擔憂,而該接收方可能通過使用商業秘密得到改善,或者如果最終交易沒有達成,他們將繼續追求正在考慮的業務安排的目標,以與揭露方競爭。
在某些情況下,揭露方可能希望要求每個接收者簽訂保密協議。至少,它可能希望接收方保留每個接收者的姓名和地址列表,並確認每個接收者已被指示有義務對資訊保密並僅將其用於特定目的。如果業務關係結束,揭露方可能希望制定與接收方聯繫的計劃,以提醒他們正在進行的義務並取回根據NDA提供的資訊。揭露方還可能希望協商接收者在特定時期內將任何新工作通知揭露方的要求,甚至在揭露高度敏感資訊的情況下,達成一項協議,即特定營業秘密資訊的特定接收者在一有限時段中不會參與競爭活動。
機密資訊的業務接收者需要牢記這些相同的問題。無論契約義務如何,輕率(或故意)指派“污點”員工從事損害營業秘密的工作,或在業務安排結束後繼續參考受NDA保護的文件,都可能使接收公司面臨訴訟,並且,最終,負盜用商業秘密的責任,甚至危及最終與揭露方的營業秘密混合的獨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