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1)

DEEP & FAR

 

 

第2020-2070, -2072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Quanergy系統公司訴美國Velodyne雷射雷達公司等,第2020-2070, -2072號(聯邦巡迴法院(PTAB)2022年2月4日)。O'Malley 的意見,Newman 和 Lourie 協同。

Quanergy 公司發起了兩件多方複審(IPR)程序,挑戰與基於雷射雷達的 3D 點雲測量系統相關的Velodyne公司專利中的請求項。這種基於雷射的測量系統可以例如幫助自動駕駛汽車感知其周圍環境。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為,被挑戰的請求項並未被證明因為顯而易見而為不可專利的。

委員會做出與Quanergy公司的上訴相關的幾項事實認定。委員會將用語“雷射雷達”解釋為意指“脈衝飛行時間雷射雷達”。委員會還認定,引用的現有技術(Mizuno)並未揭露所解讀的雷射雷達系統,技術人員不會在 Mizuno的裝置中使用脈衝飛行時間雷射雷達。此外,委員會認定Velodyne公司的客觀象徵證據支持可專利性。

在上訴中,聯邦巡迴法院首先認可了委員會對“雷射雷達”的解讀。內部記錄並沒有“僅僅表明雷射雷達可能涉及脈衝飛行時間測量”;相反地,它“僅專門聚焦於脈衝飛行時間雷射雷達”。

至於顯而易見性,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實質性證據支持委員會的事實認定,即 Mizuno 既沒有揭露也沒有建議脈衝飛行時間雷射雷達系統的使用。聯邦巡迴法院解釋道,“Velodyne 公司和 Quanergy公司兩者的專家證詞都支持委員會的事實認定。”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