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1)

DEEP & FAR

 

 

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九)

by NYSBA

 

 蔡明錕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電子工程系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在第五個案例中,涉及描述性片語「智能設計」(編號993,待決,2000年10月),審查組認定原告逾越其法定權利而有過失,並以「反向域名劫持」(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RDNH) 對其進行制裁。本案的問題在於註冊續期是否等同於新註冊;如果是的話,則可爭辯網域名稱晚於商標。然而,事實支持被告表明其對網域名稱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並未惡意行事。審查組對原告的主張進行了嚴厲的評估,其在許多後續的RDNH判決中被引用:

審查組無法評估原告提起控告時的心理狀態,但審查組認為,
控告根本不應該被提起。如果原告坐下來並思考其打算爭辯的
內容,就會發現其主張不可能如想像地成功。即使假設其推定
性與準推定惡意的論據的大雜燴是有效的,都是從註冊續期
開始的,為了這些目的被視為重新註冊之續期。

這些判決建立了以下核心原則:(1)原告必須以被告惡意註冊並使用網域名稱的證據證明其主張;(2)此類證據可以是直接的、間接的或基於提供的證據整體之推論;(3)被動持有馳名或知名商標的行為可推定為惡意,除非以具說服力的解釋予以反駁;(4)商標由常用詞與描述性片語組成,要求原告提供更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被告在註冊網域名稱時「想到」了這些;(5)對應網域名稱註冊後取得之商標的權利持有者在UDRP下無可訴權利;(6)註冊之續期是註冊的延續,而非重啟衡量惡意的時鐘之新事件;以及(7)越權將招致反向域名劫持的制裁。

  這些核心原則已然確立,審查組成員很少會背離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