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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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terest案闡明爭訟商業秘密請求的關鍵教訓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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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勞動力及支出的盜用:對技能及支出的盜用請求權是紐約不公平競爭法的子集合。要想勝訴,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盜用了原告的勞動、技能、支出或商譽,並且在這樣做時表現出一些惡意因素」。原告關於盜用技能、勞動力及支出的請求權因與商業秘密及創意請求權類似的原因而失敗:他們未能準確定義其請求權所依據的特徵的「獨特組合」,且未能證明這種組合是機密的。 違反信託義務:違反信託義務請求權「可以用濫用原告的機密資訊為前提,即使該資訊沒有達到商業秘密的等級」。初審法院認定,這些請求權未能遵循第一部門在其關於中間上訴的判決中製定的途徑,因為未能證明據稱傳達給Pinterest的所聲稱的機密及專有資訊已保密。法院還認定,原告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科恩向 Pinterest 實際傳送了所聲稱的受保護資訊。 由於法院駁回了針對Cohen的所有請求權,因此以替代責任理論為前提的針對
NYA 的請求權也失敗了。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判決。 原告再次上訴至第一上訴庭。在口頭辯論中,審判組對原告在多個方面的請求權表示懷疑—特別是在新穎性、確定性及特殊性方面,並表示了Schroeder的請求權是以機密資訊為前提的斷言。2019年2月,法院發出精闢的意見書,以多種理由確認准予簡易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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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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