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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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席之亂之婚約解除問題 |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併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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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先前因Facebook匿名公社的發文,引來一波流水席之亂,一方似乎已要求婚約解除,並提出損害賠償之要求。本文將藉此討論婚約解除之規定,及婚約解除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976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第1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第2項)。」第977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第1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3項)。」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如一方提出婚約解除之要求,該方需「無過失」使得請求他方給付財產上及精神之損害賠償。本件中,提出婚約解除要求之一方是否完全「無過失」則交由大眾評論。另外,如婚約解除,雙方當事人對於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皆可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如果僅為口頭承諾,尚未給付因婚約承諾所欲給付之贈與物,則他方僅能當作夢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