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0) |
DEEP & FAR |
◎Teva Pharmaceuticals的衝擊:從戰壕觀察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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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你認為聯邦巡迴依法處理某些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爭點而以事實爭點處理其他嗎?
Flanagan:我現階段不確定是否聯邦巡迴將嚴格採用其Teva案判決的意旨而且實際上處理爭論的事實爭點或是否將遮掩事實爭點而有效率地以法律問題解決它們。我們將持續關注。
Blumenfeld:要判斷太早了,可是我還沒看到過。
McCarthy:依據地方法院的實務,我認為我們將看到聯邦巡迴法院依據一個明顯的錯誤標準檢視某些爭點而且有些依據重新審查標準。如果地方法院對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意義作成明確的事實認定,對聯邦巡迴法院在上訴中使用重新審查標準變得更加困難。然而做為實務問題,我不認為Teva案將大大地改變聯邦巡迴法院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判決的檢視,包括在Phillips案中提出的證據階層制度,對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最重要的內部證據及次重要之外部證據。如該法院指明,“當地方法院僅檢視內部存在於該專利(該專利請求項及說明書,以及該專利的申請歷史)之證據,法官的決定將完全取決於法律判斷,而且該上訴法院將重新審查該解釋”。更重要地,在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過程的事實及法律之間細微的及難發現的界線─該地方法院可能採用對普通技術人員將安置上一用語之意義的證據,但關於是否那意義能適用於該請求項用語爭點係一法律問題─當決定是否一個問題係事實或法律的時候,此固有地提供該聯邦巡迴法院一定的裁量空間。換言之,由於此“最終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是一種須根據事實得出的法律結論”,該聯邦巡迴法院將有足夠的空間隨著事實或者法律而去解讀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爭論之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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